桃園市六和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演藝廳使用管理辦法
101.11.14於圖書館擬定
101.11.19行政會議通過
107.04.16.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目的:
為加強本校圖書館演藝廳之管理使用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開放對象:經申請核准之全校師生或辦理租借完成之其他機關(單位)。
三、使用限制:
(一) 校務相關活動。
(二) 經申請核准之藝文活動〈電影欣賞、演講、研習活動、音樂欣賞〉。
(三) 經申請核准之超過100人以上之學生上課。
(四) 其他經學校許可之活動。
四、使用演藝廳應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使用前:
1.校內各單位應於使用日7天前提出申請,並經單位主管及校長核
可後方能使用。
2.借用事由與實際使用應相符合。
3.若需使用空調請會總務處,活動展開前半小時開啟冷氣。
4.場地若需衛生組協助派員打掃請會衛生組。
5.若需事前測試筆電、音響或彩排、場布,請借用單位負責同仁到
達圖書館現場後,再會同圖書館人員上樓開啟燈光、單槍、筆電
等,並完成場地檢視與交接。
(二)使用後:
1.辦理各項活動,有關場地佈置,環境清潔,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
外事件之處理,均由借用單位負責,並應接受本校管理單位監督
及指導。
2.場地使用後,借用單位應負責清潔(含男女廁所與垃圾清除)並
復原交還,若指派學生打掃,應安排師長現場督促。
3.活動若為週末假日,隔週上課日第一天,請指派同學打掃,借用
單位仍需有師長現場督促,待場地復原後再與圖書館完成交接。
4.如有毀損,借用單位應負修復責任或照價賠償。
5.借用者場地歸還時,若發現有任何毀損或瑕疵應即時告知,若未
告知,責任歸屬為最後使用者。(自然損壞除外)
五、借用者未能遵守管理原則,視情節嚴重程度,得永久停止使用。
六、本管理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